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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3:22:53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 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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