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乞讨行为
导读:
两名从湖北来长沙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日前被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治安拘留。据记者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长沙市开出的第一张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的治安罚单。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自称湖北监利县人,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日前,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编后
近年来,在城市街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衣着褴褛的成人带着两三个孩子在街头向过往行人乞讨,一些小孩子会伸着脏兮兮的小手拦在行人的前面一路跟随,甚至牵衣抱腿又哭又叫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和行为显然不仅干扰了社会秩序,也有损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
即如长沙这两名乞讨妇女的行为,就严重滋扰了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南行初字第011、012号原告郭小清,男,一九六四年九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大通湖农场一份场一队。原告郭刚清,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登行初字第0015号原告:邓承团,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君召乡陈爻村,务农。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男,1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那么
被别人摸了报警的警察可能会对此予以刑事立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派出所指导员的级别是副科。指导员是政治指导员的简称,派出所依地区、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诸因素的不同可分别设立城市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铁路派出所、工矿
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的区别是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期限;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属的时间。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从开始到完成任务的结束的时间点;调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
疫情期打麻将拘留了几天不会留案底,因为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会留下案底。一般情形下留了案底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