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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0:09:28 人浏览

导读:

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因为当事人拒绝签收,为图省事,常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一寄了事。其结果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还可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生效执行。
  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因为当事人拒绝签收,为图省事,常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一寄了事。其结果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还可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生效执行。为此,笔者就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何种送达方式谈谈个人看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直接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办理,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不愿意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单凭送达人自己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显然不足以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鉴于留置送达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些办案人员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邮寄送达方式。
  
  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呢?一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即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采取邮寄送达。而仅是怕麻烦,就以邮寄方式送达,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本意。二是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水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往往在送达过程中出现签收不规范现象,也会出现当事人接收了却拒绝签字的情况。
  
  怎样才能使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效送达,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首先应考虑直接送达方式,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养,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究说话的艺术和方法,并学会恰当地运用工作技巧。其次,如遇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书,见证人又不愿协助的情况,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的住所,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张贴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送达人还可将张贴情况拍摄下来存档,以备日后核查。这种送达方式便于操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简单地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住所或者一寄了之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河南省济源市水政监察支队督察室 刘庆铭 吴广宇) [page]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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