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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解读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3:05: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符合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四成,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等。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符合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四成,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等。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内容: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

  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使公司到期能够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本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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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的规模如何,是衡量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大小的标志。因此,本条要求公司债发行主体的净资产额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所谓“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不仅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作为其基础,还需要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在经营上有良好的业绩,以确保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而经营业绩的评定标准是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了使公司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接受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调节,这是国家加强对发行公司债券的管理,使公司债券发行服从国家总的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之一。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这一规定也是国家加强对发行公司债券管理的措施之一。如果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比国家所发行的债券的利率高,就会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筹措。而且公司债券利率过高,有可能导致金融秩序混乱,也有可能通过高利率吸引投资者,但难以做到如期如数偿还。所以必须加以控制。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项是概括性的规定,为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其他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本条在规定了上述六项条件外,还规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条第三款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了规定。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因此,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既要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又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本条在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作出规定的同时,根据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述特性,对其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即除应当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即公司法只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了规定。所以本条对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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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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