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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9:46:1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3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对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证券期货
发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现就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决定成立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 良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葛元璋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勇智  西宁市副市长
      王建军  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主任
      李 宁  省工商局副局长
      谢官太  省公安厅副厅长
      蔡力平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副处长
  成 员:王存师  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机构处负责人
      林积忠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黄彦文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副总队长
      马小瑜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王存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林积忠、黄彦文、马小瑜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证券、工商、公安、人行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和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的通知》(证监发(1999)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27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切实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三、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移交证券期货违法案件。
  1、在青海境内的执法工作中,凡有关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涉及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开设营业部以及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为主进行查处;其他机构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案件,由省工商局牵头查处,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予以配合;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交易案件中有犯罪嫌疑的,由省公安厅查处,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予以配合。
  2、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交省公安厅。移交的案件需各州、地、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由省公安厅责成州、地、市公安部门侦办,省公安厅督办。
  3、公安机关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构成犯罪,凡属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违法的,应将案件移交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凡属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应移交省工商局。
  4、银行部门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应移交工商部门;持有证券经营资格的要移交证管部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
  5、有关部门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填制《证券期货案件移交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接受方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结案后及时将办案结果通知移交方。

  四、加强办案的密切配合和协作。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证券期货非法经营活动时,要及时互通情况,坚决查处取缔,发现一起,打击取缔一起。省公安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并不失时机地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以尽力挽回损失。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侦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查处证券期货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应予以咨询支持。

  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投资人不参与非法证券交易。近期由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的通告》。

  七、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和联系制度。
  1、加强平时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各有关方面可通过多种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
  2、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召集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商议有关情况。
  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设立固定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联系部门为机构处
  联系人:王存师  电话:821782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部门为市场处
  联系人:林积忠  电话:8247523
  省公安厅联系部门为经济犯罪侦察总队
  联系人:黄彦文  电话:8292028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系部门为货币信贷处
  联系人:马小瑜  电话:6126086

特此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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