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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赔能有效遏制证券的违法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3 16:27:51 人浏览

导读:

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准予原告撤诉终结,它显示民事索赔能有效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由广州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于9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而终结。虽然该案是以原告申请撤诉而终结的,但它毕竟是中国第一

  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准予原告撤诉终结,它显示

  民事索赔能有效遏制证券违法行为

  由广州股民陈某诉陈某某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于9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而终结。

  虽然该案是以原告申请撤诉而终结的,“但它毕竟是中国第一例因内幕交易而提起的民事赔偿案,该案的立案以及所完成的全部庭审程序,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具有标本意义”。该案代理律师宋一欣今天对记者表示。

  缘起

  陈某某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3年以来,因内幕交易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13起,被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至今却只有陈某诉陈某某一案。

  那么,陈某某究竟是如何进行内幕交易的呢?

  根据证监会调查,1965年出生的陈某某,“犯事”时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欲转让其持有的天山股份部分股权。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但是,真正为该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准备的时间则在6月10日。自6月10日至15日,相关中介机构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陈某某知悉上述所有内幕信息。于是,陈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多名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该内幕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由于内幕交易,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07年4月28日对陈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背景证券民事赔偿曾经历不受理到受理艰难历程

  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曾经历过不受理到受理的艰难历程。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暂不受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民事赔偿案件。受到质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受理案件。2003年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审理此类案件作出了详细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才没有了障碍。

  转机

  “南京会议”要求各地开审内幕交易案

  据了解,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已允许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因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直未能启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对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到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page]
  在这种情况下,股民陈某找到了证券律师宋一欣,称他在2004年6月21日至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时间正好是被告陈某某发生内幕交易期间,产生各项损失共计9383.68元,欲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揭秘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经过

  宋一欣分析说,因为几年来,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没有涉及内幕交易类案件与操纵市场类案件,故该案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2008年1月,宋一欣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南京中院收案后于6月底通知立案。8月6日原告方收到南京中级院的开庭通知。在被告拒不出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庭审程序。

  法院与原告代理人就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交锋: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否要抵扣基于股权产生的红利和红股,是否计算系统风险等。这些问题都是审理证券民事赔偿中必然涉及的关键问题。

  据宋一欣透露,在被告私下向原告提出种种补偿方案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结案。忙活了几个月,宋律师得到案件代理费3000元。“但是,客观上,这一行为推进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业务的进展。”宋一欣告诉记者。

  有关专家向记者解释,“原告在得到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通过和解结案,客观上都已经起到了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目的。”

  后续

  律师组团推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认为,证券民事赔偿官司虽然难打、费心思、收费低,但对于遏制证券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自觉维权,要求违法者赔偿损失,才会真正让那些违法者望而却步。

  为此,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周茂铭、袁学春等七名律师,倡议并联合组成了“陈某某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代理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维权团律师介绍,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是: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投资者为此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十余位投资者前来咨询,律师在根据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辨别分析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计算具体的损失金额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起诉。同时,也有有志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其他律师,要求加入到该律师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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