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
导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征地秩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赣州市人民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凡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法定最低标准的;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落实的;群众反映合理的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到位的,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受理和向上报批。
《意见》提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征地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其他部门、组织、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报批前,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农民集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农民集体确认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地农民集体进行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在地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批准或未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民可以不办理有关补偿登记手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意见》提出,用地单位没有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土地,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使用该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应当按征地总面积的5%至10%的比例,规划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用以解决被征地农民集体的生产和农民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主要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该集体公益事业,但最高比例不能超过30%。如绝大多数村民要求分配的,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到户。土地安置补助费要全额发放给被征地需安置的农民个人。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集体土地主要是在农村当中存在,土地一般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一些则分给了个人,那么国家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比如道路等设施的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那么应该如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