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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3:10:3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延政发[2007]8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二日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8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该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延市计资〔2006〕第62号、延市规选〔2006〕第09号和延市土征〔2007〕第02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次征迁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延市规选〔2006〕第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征迁基本情况
  (一)征地面积:约5.736亩(约0.3824公顷)。
  (二)征地类别:川地。
  (三)共有被征迁人2户:宝塔区柳林村委会和市食品公司。
  (四)共需拆迁房屋561间(孔),建筑面积12777.19平方米。
  (五)总动迁户27户,动迁人口108人(包括租赁户)。
  三、征迁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每亩17万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征迁人对被征迁人提供以下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任选一种方式。
  1、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6〕第3号)文件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2、产权调换:
  (1)拆迁单位房屋的,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要求产权调换的,由该单位向规划和国土等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须给予优先审批,由产权人自建安置。
  (2)拆迁村集体房屋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要求下,由征迁人在汉博纳宾馆原址南侧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原用途对被征迁人进行安置。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
  3、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给予补偿。
  4、拆迁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24个月予以一次性支付停业损失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3元给予补偿。
  5、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一)铁楼梯:150元―200元/m
  (二)铁栏杆:35元―45元/m
  (三)水泥地坪:20元―40元/?O
  (四)砖、石地坪:10元―20元/?O
  (五)砖围墙:60元―100元/m[page]
  (六)石帮畔:70元―100元/m33
  (七)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八)PVC塑管:5元―8元/m
  (九)仿古挑檐:100元―120元/m2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近年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事项
  (一)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宝塔区政府和市区信访、公安、司法、城建规划、城市管理、安监、工商、税务、电力、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应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柳林镇政府要全力做好征迁范围内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排除一切干扰,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延安市统征办备档。
  (三)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拆迁房屋面积以房产证或设计图纸为准。
  (四)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由延安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五)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六)征迁当事人对征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
  (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延安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市政府批准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八)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迁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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