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上的树木补偿有标准
导读:
徐州开发区大庙镇东河村的朱女士反映,今年3月,政府征地建西气东输煤气站。地上种的树每棵只补偿20元,太低了。土地也没有补偿款,他不能接受。
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投诉人朱女士反映的土地是其丈夫家的承包地,面积 0.5亩,土地安置补偿款共19045元;其地上附作物为梨树,开发区计算的补偿标准是2006年栽梨树12棵,每棵50元,计600元,2007年栽梨树123棵,每棵补偿20元,计2460元,共计补偿3060元,投诉时尚未领取。
按照徐州市现行的征地补偿文件(徐政发[2004]84号)精神,“凡在旱地、水田、菜地、粮菜轮作地、棉花地中栽植的所有树木不予补偿”。但开发区管委会考虑到类似情况较普遍,并参照徐政发[2004]84号文件标准“未挂果的果树应尽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补偿一年内10元;两年内15元;三年以上挂果补偿标准(合理株数低于50棵/亩)为50元(小)、100元(中)、150元(大)”对此类情况全部进行了适当补偿。
投诉人因对村小组长有意见,加之对补偿政策理解有偏差,才向《政风热线》投诉。目前,投诉人已领取全部土地补偿款及附作物补偿款。
根据调查情况,徐州国土局认为:开发区向投诉人丈夫家支付的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符合徐州市现行的文件规定。鉴于目前徐州市开发区的土地征迁安置工作由开发区征迁办负责,徐州市国土局已将此信访事项函告开发区管委会,建议该区做好稳控息访工作。
有关办理情况徐州市国土局已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人在《政风热线》群众咨询投诉办理情况表上签署“基本满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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