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去不去都会有赔偿吗?
导读: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搬迁应该征求每位员工是否愿意,若不同意去,公司应提前通知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但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同,处理也有所不同。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司搬迁去不去都会有赔偿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员工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秦某于2004年3月30日入职某公司,任车位工。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中山市公司,公司住所地在中山市沙溪镇。
2014年2月26日,公司被位于中山市东升镇的杰瑞公司吸收合并。2014年7月7日,公司在厂内张贴了公告及中山市人社局《关于公司合并搬迁问题的回复》,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将搬迁至东升镇,希望全体员工均到新厂工作,请员工做好职业规划。
2014年12月1日及12月3日,公司在厂内张贴《搬厂福利政策》及《搬厂通知》,告知全体员工搬厂的福利待遇(包括:1.奖励一个月工资;2.工龄延续,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3.交通补贴:公司安排厂车按规定路线及时间点进行早晚接送或按200元/月补贴交通费;4.员工子女转学赞助补贴3000元或5000元;5.住房补贴:在外租房的双职工给予150元/月/人住房补贴,双职工优先安排入住新厂宿舍;6.增加免费早餐供应;6.提高员工工龄奖额度)以及搬厂的具体时间。
看到上述通知后,秦某表示不同意到新厂工作。同年12月4日,秦某未再回公司上班,于同年1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秦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秦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故其主张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㈠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9600元(3600元×11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经原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同意,杰瑞公司吸收合并公司,杰瑞公司承继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且公司与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居墩,公司亦在搬厂通知中明确表示“凡随厂搬迁至新厂的员工,其工龄仍旧延续,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并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㈡公司搬迁至新的工作地点后,提供厂车接送或交通补贴、员工子女转学赞助费补贴、住房补贴、提供宿舍、包吃包住及工龄奖的福利政策,不但没有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反而提高了;㈢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秦某的工作地点为中山市公司,但是没有约定必须位于沙溪镇,且公司搬迁前后的工作地点分别位于沙溪镇及东升镇,均属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两地相距较近,在公司提供宿舍及提供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对秦某的生活并未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秦某提供正常的劳动,亦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㈠项所规定的情形,秦某据此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秦某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需搬迁至新址,虽然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此种变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因用人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双方的举证来看,公司由中山市沙溪镇搬迁到邻近的中山市东升镇,虽然涉及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但其为员工到新址上班提供了宿舍、厂车接送或交通补贴等条件,还为员工提供子女转学赞助费补贴、住房补贴、工龄奖等福利政策,员工在新址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比原来的有提高,公司没有存在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秦某不愿意到新址工作系其自身因素,故秦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处理正确,并无不当。最终,高院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搬迁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不同意去的,应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关于公司搬迁去不去都会有赔偿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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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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