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导读:
近日,开封县和中牟县农民不断来电咨询关于征收土地的有关问题,其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问题比较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制订程序以及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用什么方式方法来保护自身权益两个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国法解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
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⑵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⑸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⒉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⑴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⑵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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