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
导读:
为了社会以及国家的公共利益,会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会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然后有关部门便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是谁呢?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包含哪些内容?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公告的拟定、批准以及实施的部门都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机关,而且公告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可以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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