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撤销省级政府征收土地批复行政纠纷案
导读:
一、案情简介
二、省政府行政复议意见
省政府经过行政复议调查认为:是否有村民代表签字不影响批复的合法性,并且补偿费已经拨付到村委会,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是,没有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维持该征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page]三、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意见
国务院在审理中经实地调查农户、村干部及做征地会议纪录人村会计,还有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均证实征地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签字是假的,认为xx市政府在粗卷上报中提供了虚假的用地审批材料,属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四、代理律师意见
第一、“村民代表”签字不符合法定“必备材料”的主体要件。
国务院(2004)第28号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签字确认,作为组卷上报审批的“必备材料”。这里规定的“必备材料”有两种,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材料,二是被征地农户确认材料。没有规定“村民代表”签字材料属于必备材料,当然xx市政府组卷上报时再多上报一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作为上报材料之一也不违法,但是不能替代农户签字材料。因此,不符合法定“必备材料”的主体要件。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村民代表”签字是伪造材料,市政府属于骗取批准行为。
省政府作出批准征收批复行政行为依据的“必备材料”是经查实认定属于伪造的“村民代表”签字后,应主动纠正并作出撤销批准的复议决定。但省政府明知是伪造不仅不加以纠正,还认为只是一个程序瑕疵的小问题,认为没有侵害农户利益,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显然是错误的。
五、对批准征收土地“必备材料”的启发
首先,“必备”之意并非可有可无,市县政府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必备材料”不是程序问题,是被征土地农民的实体权利问题,省政府认为属于“程序瑕疵”的观点是错误的,上报是程序,落实知情权、确认权是实体权利问题。因此,报批、审批征收土地的有关政府及部门应高度重视。
二是,必备材料是“农户”签字材料并非“村民代表”签字材料。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集体土地承包制度,农户即家庭。物权法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物权的行使一是本人二是委托代理人,村民代表是村民自治中村民发表民主意见的代言人,不是物权的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因此,农户的签字确认权利不能用村民代表签字所代替。但是,实际工作中该项权利往往被忽视,被村民代表签字替代。
三是,必备材料是两个行政性对人主体签字的必备材料,并非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签字没有农户签字。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有关政府和国土部门只发给集体经济组织听证告知书,村委会主任、书记在听证告知书上盖章签字,表示放弃听证权,笔者几年来代理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有关政府在履行告知义务时99%的国土部门在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告知均是只告知村委会而忽略了关键性的经营主体家庭(农户),农户的听证权利、签字确认权等均被剥夺。因此,建议审批机关严格把好审批关,真正落实必备材料不全、没有、虚假均不给予批准,严格履行审查职责。[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