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本公司原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 G0100
中标方需在中标之日起5日内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河北省三河市国土资源局近期发布的一项土地招标公告中诸多条款中的一项,公告中的这一内容引起了有关土地法律专家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
原告:沈阳市文新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乡营鲜村。 法定代表人:胡新,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舸,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拆
甲方: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面积为414.87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
1985年5月30日,市卫生学校、联络处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征用位于黄贝岭麻屋仔即湖贝路北则面积为1733.4平方米(2.6亩)的土地。同日,联络
热门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