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
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占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适用范围
凡 1999 年 1 月 1 日起 我市行政辖区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须办理补充耕地方案。
二、所需材料
(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
1 、农用地转用申请(由镇区政府申请);
2 、市下达各镇区本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3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红线);
5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红线);
6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出);
(二)单个项目农地转用地审批材料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
4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数字化地形图(原则上要求 1 : 500 ;目前可用 1 : 1000 替代);
8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
9 、《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
10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11 、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文字表格材料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三份,报省一式四份,报市一式三份,图件两套,所有材料至少一套为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市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1 、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索取《农用地转用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 、建设项目单位持农用地转用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
3 、国土资源分局按要求对农地转用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送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4 、窗口办收到齐全的农地转用材料后送资源规划科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5 、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的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发文给用地单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 报省、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1 、建议项目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索取《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农用地转用地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
3 、国土资源分局按要求对农地转用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的送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4 、窗口收到齐全的农用地转用材料后送资源规划科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5 、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国土资源厅视乎审核情况,审批同意的批复《农用地转用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或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6 、国土资源部审核后,视乎审核情况,审批同意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或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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