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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8:47:26 人浏览

导读: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有关的审批权限分别如下: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内容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有关的审批权限分别如下: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内容包括:按

  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即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只有这些城市的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一些城市设立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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