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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0:26:28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90元/平方米

  2.砖、片石墙瓦盖

  ①木檩8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5元/平方米

  ③竹檩70元/平方米

  3.土墙

  ①木檩75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

  ③竹檩65元/平方米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木檩6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55元/平方米

  ③竹檩50元/平方米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30元/平方米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25元/平方米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20元/平方米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15元/平方米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5元/平方米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8元/平方米

  彩色水磨石地面14元/平方米

  地面砖地面26元/平方米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6元/平方米

  墙面贴普通墙纸2元/平方米

  屋面吊顶15元/平方米

  石膏板天棚5元/平方米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2800元/亩

  三面石坎2300元/亩

  二面石坎1800元/亩

  一面石坎1300元/亩

  三合灰坎1100元/亩

  土坎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2.00元/平方米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5.00元/平方米

  3.水泥地坝10.00元/平方米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20元/平方米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15元/平方米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1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120元/平方米

  2.简易水井15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20元/平方米

  2.三合灰坑,水泥坑15元/平方米

  3.土坑3元/平方米

  4.沼气池3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1元/米[page]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20元/米

  2.片石水渠15元/米

  3.土坎水渠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1元/棵

  2.果树(取直径)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10元/窝

  2.香蕉苗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0.5元/窝

  2.葡萄苗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35元/笼

  31~40根30元/笼

  21~30根25元/笼

  11~20根20元/笼

  5~10根10元/笼

  5根以下5元/笼

  3.斑竹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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