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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批复结果知情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5:35:41 人浏览

导读:

被征地农民的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

  被征地农民的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③批准的时间④批准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类⑧被征土地面积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比批复下达之前享有的权利更为具体,如果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合自己的权益。

  特别提醒的是:村民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走上访途径将失去法律途径救济的机会,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并且不因上访而延长,但政府没有公告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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