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的所有权规定有哪些
导读:
虽然我国人口基数十分巨大但是土地的面积也是十分的广袤,所以在我国还是有着十分多的荒地,很多人迹罕至的地方,对于这种地方国家一般是让民众去进行开发。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开荒地的所有权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开荒地的所有权规定有哪些
《根据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在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人可以凭“四荒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人可以对“四荒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四荒地”的转让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而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对此,《土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开荒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第五十九条 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什么是开荒地
进行荒地开垦,就是开荒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开荒地的所有权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在我国有这么广袤的荒地地区,如果进行开荒是会有国家相应的补助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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