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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6:38:44 人浏览

导读: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2期【摘要】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

  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几种情形

  ⑴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⑵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二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利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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