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农村土地征用 >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 土地征用公告的主体与时间

土地征用公告的主体与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5:32:12 人浏览

导读: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据此,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征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据此,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征用公告的主体,他们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