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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前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30 10:18:30 人浏览

导读:

征地公告前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告知征地情况,即发布拟征地公告;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即发布征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手续;组织征地听证。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征地公告前的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征地公告前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告知征地情况,即发布拟征地公告;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即发布征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手续;组织征地听证。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征地公告前的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征地公告前的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即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相当于发布征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手续)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公告征地需要公布哪些信息

  批前公告

  批前公告在实务中的叫法以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等几种较为常见。所谓批前公告,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村组内显著位置张贴。一般认为,村组内显著位置主要指村务公开栏,也包括人们常去的公共场合,如集市、超市、银行、菜市场等。

  而告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张贴,还应当包括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当地电视台公示、村内广播宣传等多元方式,以让每一被征地农户都知道征地方案为目的。

  此外,批前公告的告知文件中应当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批前公告发布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发布拟征地公告时,征地尚未审批,征收也还未开始,这算是一项前置程序。批前公告的重要程序价值即让被征地农民事前了解征地事宜,进而对是否同意土地征收发表意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要做的就是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如果丢失应尽快补偿,其次还要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程序,同时也要学习一下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批后公告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如下征地批准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批后公告的公告方式、张贴公告的地点等要求与批前公告一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批后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批后公告发布后,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45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而在征地过程中执行批准后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拆迁过渡期限一般是多久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为多少时间要看合同约定,一般是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因为要看回迁房的建设周期。如果超过了期限,拆迁方会按照超期时间,另外给你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1、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拆迁人如期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及时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征收主体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但是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前,征收主体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征地公告前的程序,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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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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