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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2:42:51 人浏览

导读:

征地补偿款是对村民的经济补偿,这里面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等,如果要发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一直在村委会那里不发给村民的,那么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款是对村民的经济补偿,这里面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等,如果要发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一直在村委会那里不发给村民的,那么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上面的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的法律知识。综上,征地补偿款被村集体截留的,村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把这笔补偿费要回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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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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