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得用地
导读:
本网讯(贺 正)日前,湖南省政府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征地补偿费用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该省要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等情况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征地补偿费。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 8%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纳入城镇规划管理。对土地被征收后有耕地资源调剂的地方,应对农户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或调剂资源缺乏、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采取移民方式安置。对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耕地不足 0.5亩且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地方,经批准就近选择可供开发整理的地块进行补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得收益。
为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该省还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设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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