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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建征告字〔2012〕7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13:02 人浏览

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没有土

滁州2011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项目,20111230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11155号)批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2118印发批复,同意滁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琅琊区扬子办事处集体农用地6.6639公顷(其中耕地5.7166公顷)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用途

  城市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地村组名称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团山村

  6.6639

  6.6639

  5.7166

  0

  0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913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按照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和所在街道、村委会负责现场调查、清点登记工作,经琅琊区政府复核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和滁州市琅琊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效证明,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事项以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和所在街道、村委会的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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