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措施奖励办法
导读:
1、引进资金(含资助、捐赠款物)的中介人,(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呼伦贝尔市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人才、商标等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借贷资金的中介人,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无息按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利息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按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利息高于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1%给予奖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设备、物资)在呼伦贝尔市兴办企业(含收购、兼并现有企业)的中介人,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非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利用原资产"翻牌"的企业,不享受奖励。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林业、矿产资源开发、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社会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10%给予奖励。
2、引进先进技术、新工艺、商标的中介人,经采用后取得效益的,在盈利第二年的新增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连续3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给予奖励。
3、对引进国外资金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和引进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关标准发放资金外,受益所在地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颁发奖励证书。
4、具体奖励比例、额度及资金发放时间,由受益方与中介人在签订引资合同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商定,并签订协议。资金支付渠道: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等项目,受益方为我方企业的,由我方企业支付;兴办独资企业、公交事业等项目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奖金支付办法:受益单位、中介人需填写《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表》,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入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和到位证明;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同级招商部门审核合格后,按有关标准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需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企业支付的,《审批表》需报同级招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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