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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12:33:1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县招商引资任务目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惩对象第二条奖惩的对象为各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开发区的党政正职以及县直各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县招商引资任务目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惩对象

  第二条 奖惩的对象为各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开发区的党 政正职以及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正职为招商引资的第一责任人;正职空缺的,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调其他部门、单位,继续担任第一责任人的,按分别任职时间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其他科级以下干部提拔担任第一责任人,其任职时间超过八个月的,按时间进度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三条 对县级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除考核本单位(本人)任务完成情况外,还分别考核所分管系统(部门)和下属企业的完成情况。外商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只奖不惩。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四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镇、开发区、县直部门、单位、企业,按完成任务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分别授予“招商引资优秀镇”、“招商引资先进镇”、“招商引资优秀单位”、“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招商引资优秀企业”、“招商引资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招商引资优秀镇奖励5万元,招商引资先进镇奖励3万元,招商引资优秀单位(企业)奖励1万元,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企业)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对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县直部门进行表彰,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第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年引进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年引进无偿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给予突出贡献奖,并记功一次;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比较突出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

  第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优先晋升工资或优先推荐晋升职务、职级。

  第八条 经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其招商引资项目的耕地占用税额县内留成部分县财政将给予项目所在镇同等数额的扶持。

  第九条 新引进、新上项目,镇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留归项目所在镇;新引进、新上增资、扩产项目所实现的增值税,县财政每年拿出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镇财政。

  第十条 引荐项目到其它镇(区)落户的,该项目上缴税收镇财政留成部分,由项目引荐镇(区)和项目所在镇(区)按5:5分成。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和企业,按照“三挂钩一追究”的原则进行惩处。

  1、与干部考核使用挂钩。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第二年不能推荐提拔干部。

  2、与经费挂钩。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未完成比例扣拨相应比例的年度单位经费。

  3、与待遇挂钩。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当年度所有的公费家庭电话转为个人交费,一律不新批购车指标,一律不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各类补贴。

  4、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镇、开发区、县直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外,第二年允许上述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离职招商。连续三年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且位居全县末位的,第一责任人就地免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抽逃注册资本、帐实不符的,取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备注: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本文由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以中共昌乐县委文件的形式联合印发,文号为乐发(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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