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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12:32:2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力推进我区大招商战略,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十五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中,与评先评优、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相结合。不断增强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外地成功经验,

  第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力推进我区"大招商"战略,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十五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中,与评先评优、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相结合。不断增强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外地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道里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各部门等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其党政领导。

  第五条 对于完成引资协议额和到位额两项指标的责任单位,奖励2000元。完成到位额没有完成引资协议额的责任单位,奖金下浮20%。

  第六条 引资到位额超出部分,一线责任单位超额25%,二线和二线以下责任单位超额50%,增加2000元奖金。对具有特殊贡献的责任单位奖励另议。

  第七条 对于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文明单位提档晋升资格,取消年终目标奖。

  第八条 对于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由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戒免谈话。对于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将按干部管理权限,调离现职。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制。各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应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上报前一个月《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没有报表的责任单位,其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视为零。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推进例会制。区委、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推进例会,听取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讲评并通报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招商引资考评制。

  (一) 区招商委年初对各责任单位下达本年度招商引资"协议额"和"到位额"两项指标并签订责任状。考核时以考核引资"到位额"为标准。

  (二) 区招商委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实施考核。成立由组织部、人事局、招商引资办、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

  (三) 考核依据为各责任单位报表和引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查看相关材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四) 根据各责任单位的报表,原则上考评小组每季进行一次考核。年底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区招商委根据考评小组的全年考评结果,召开全体会议,对各责任单位和党政领导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做出决定,通报全区。

  第十三条 对于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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