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挪用货款开公司一案揭晓
导读: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黄某为扬州某私营化工原料厂的业务员,经营业绩较好,一直深受领导信任。但是在工作中,黄某渐渐发现该私企内部财务制度混乱、老板从不对账,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手 中缺钱又意图自己办厂的黄某便对工厂的货款打起了坏主意。
在多次与外地企业交易过程之中,黄某利用自己经手所有票据和货物没有旁人插手的便利,将外省某家企业应当付给该化工原料厂的1万余元货款,以现金方式汇入自己的银行卡,随后挪作他用。不久之后,黄某“再次出手”将其收到的20000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他人。
据警方事后查明,黄某先后公然挪用该公司近4万元应收货款,并用这笔钱投资开办了自己的公司,直到侵吞货款被人发现之后才案发被抓。
[原因] 权力集中 业务员“空手道”套牢老板资金
据警方分析,由于大多数私企财权、人权相对集中,往往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企业内部监管制度较为松散,一些人便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作为平台,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大肆转移、挪用、挥霍业务单位的货款,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他们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份公司借款等形式,将资金转移到自己或家人的账户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有的资金甚至被二转、三转,多次转移到多人名下,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警方调查发现,此类犯罪主体以业务员居多,他们往往利用收取货款的机会侵吞、截留、挪用贷款或索取回扣。有的私营企业往往将一个市场交由一名业务员负责,货物发出后统一由业务员签收,再由业务员发货到客户手中,客户签收货物的单据和货款掌握在业务员手中,这样容易使一些业务员产生挪用或侵占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有的企业与客户未及时对账,造成企业对实际应收款底数不清,不能及时发现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有的私营企业未与业务员签订聘用合同,而仅签订承包销售协议,由此造成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对业务员主体定性困难。如此便导致了业务员们多次作案,又屡屡得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融资罪,非法融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种罪名都是没有死刑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融资的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其债务仍然应当进行偿还;被判处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
贸易融资的表现形式是进口押汇、限额内透支、进口代付、远期信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保理押汇、进口托收押汇。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续约,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
个人进行证券融资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年满18周岁;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具有收入来源和可支配财产;一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