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隐患,假货泛滥
导读: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08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数据显示,在89种商品消费和87种服务消费的类型中:家用电器、手机、服装和鞋、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洗染服务、邮政服务、金银珠宝、非现场购物、预付款消费等商品和服务消费,成为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邮购908件、互联网购物524件、电视购物1731件,其他零售829件。与上年相比,2008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络购物首次被列入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申诉的问题集中在: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和换货的承诺难兑现,出现消费纠纷后找不到销售商,交涉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等。
作为非现场购物的典型体验,网络购物中这些或轻或重存在着的问题,尤其是假货泛滥现象,已经使之成为众矢之的,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个庞大且正在蓬勃生长的产业,其假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遏制的关键时期,否则,如果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损害电子商务根本。
假货困扰
今年3.15前夕,据新浪科技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网络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21493位网民中,曾有过在网上买到假货经历的占74.9%;称不会因为低价购买假货的占67.3%;明知是假货仍选择购买的占32.7%。在针对当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满意度的调查选项中,持不满意态度的高达83.6%。
可以说,假货问题是任何一个交易载体都会遭遇到的问题,传统市场如此,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自然也难以幸免。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形态,假货现象这一毒瘤在其上蔓延之快、涉及之广、影响之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超出了网购消费者、业界以及公众的想象。在新浪科技的调查中,有19550名网友称未来将继续支持网络购物,比例高达91.7%;表示未来不会继续网络购物的网友只有1777名,比例仅为8.3%。虽然因为买到假货而不再使用网络购物的网友比例不算高,而且网购市场整体上还处于放量增长阶段,但是,8.3%的比例如果具体放到某一个网购平台时,这个数字就值得警觉。而且即使那91.7%声称继续支持网络购物的网友,在遭遇假货困扰后,网购的心态也会有微妙变化,对网购心有余悸。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有30%的网民是网络购物用户,但认为“在网上进行交易是安全的”网民却不足30%。
网购假货的一个现实困扰是,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一现象在C2C平台尤为严重,这是因为,就目前的C2C平台网购交易流程看,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由于缺乏强力的第三方监管,一旦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卖家缺乏诚信,那么买家在和卖家交涉退换的博弈过程中,在技术层面上先天处于被动局面,没有有力的制衡手段。同时,由于C2C平台上的网店主分布在天南海北,并且基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监管方面客观上也存在一定困难。
假货根源
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在3月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王海举报的问题,客观地说,不仅仅是淘宝,其他C2C平台上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是网购平台特别是C2C平台的先天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C2C网购平台假货泛滥的原因之一。综合来看,造成网购平台假货现象日益严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网店主见利忘义,人的利己天性,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旦没有外在的强力制约与监管,道德自律就显得异常脆弱,很容易失控,一如野马脱缰,一发不可收拾。于是,售假行为从星星之火,逐渐蔓延成燎原之势。其二,网购平台策略失误,现如今网上售假行为的蔓延,和C2C平台的发展策略有一定关联。作为新兴的交易载体,为了促使C2C平台快速发展,运营商最初大都采取了“先发展,后规范”的放水养鱼策略。C2C平台在上线之初,以及发展过程中,为了吸聚卖家,丰富产品数量,以求提升人气,拉高交易额,对于一些销售假冒伪劣现象,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前,往往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王海所举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种策略下结出的恶果。可以说,这种发展策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行为的嚣张气焰。于是,随着时间推移,姑息养奸终致积重难返,等到C2C平台做到一定规模,再想抽手来整治这一问题时,才发现已经相当严重,不动大干戈恐怕难见成效。其三,监管确有难度、售假问题在B2C领域相对较为少见,这是因为C2C和B2C的根本区别在于,B2C平台运营商大都是唯一卖家,直接把住了进货关口,使得假货流进B2C平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B2C平台上如果出现假货,那么消费者的矛头直接指向的就是网站运营商,很容易砸掉网站自己的牌子,所以,B2C平台运营商不会贪图小利,自毁长城,因小失大。而C2C平台上成千上万的小店主,让C2C网站运营商在管理上的确有很大难度,这是客观事实。同时,由于工商等行政机关,在网购平台的管理方面,还处在摸索期,使得这一领域的监管,相对处于真空状态,这就让一些不法网店主更加肆无忌惮,即使偶尔被发现,也可以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另起炉灶再开张。[page]
网购治理
作为交易双方,网购过程中的买家与卖家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而这种博弈有序进行的前提,或者说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是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对于网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要遏制假货泛滥等不规范现象,一方面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堵塞漏洞。
一个例子。在王海列举的淘宝五宗罪中,第一条就是“淘宝网及其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应该说,这一法律条文,对于网店主同样适用,因为网店主和网购平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租赁经营关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不是等买家下单付款后,淘宝网才显示出网店经营者登记且未经核实的姓名和部分联系方式。因此,治理假货泛滥等问题,网购平台本身要掌握法律尺度,对网店主严格要求约束,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当然,网购作为新型交易形态,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分析新生事物、完善法律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这一条文精神,就网购平台对于网店主的售假行为,在法律层面,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这样能够促使网购平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假货乱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昨日,当当网在图书业发动降价30%价格战,被认为是对京东商城不久前的价格战进行报复性还击,不过,京东商城很快做出响应,同样推出图书降价活动。当当网CEO称某些网
昨日,市人大代表尹邦奇等11名代表联合提出尽快制定《上海市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便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网购成青年人首选点点鼠标,自己喜
核心提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予以明确保护,7日内无理由退货,应向消费者明确销售信息,网购权益受侵能索赔等。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
核心提示:网购被骗了该怎么维权?网购被骗后的维权方法可以选择望着那投诉或者网上报案,又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等途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网购被骗了该怎么
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融资罪,非法融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种罪名都是没有死刑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融资的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其债务仍然应当进行偿还;被判处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
贸易融资的表现形式是进口押汇、限额内透支、进口代付、远期信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保理押汇、进口托收押汇。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续约,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
个人进行证券融资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年满18周岁;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具有收入来源和可支配财产;一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