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该注意什么?
导读:
投资者在加盟经营中应当注意什么?如何把风险降至最低?昨天,本报96466政法热线邀请了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就加盟经营的话题为市民答疑解难。
热线择录
加盟前先要签约费合理吗
王小姐:我家住吴江,闲暇之余在网上看到一个可以开婴幼儿用品加盟连锁店的信息,便与天津这家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来电说吴江有一个客户要与他们签约开店,让我先交5000元签约费。我情急之下,就把钱打到他们公司的客服部经理个人帐户上。但是半个月下来,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房源,我原来的公司又召我回去上班。为此,我要求天津公司退还我5000元钱,他们回答说这钱是开加盟连锁店的定金,现在是我主动不签订加盟合同,所以款项不能退还。
刘军:这5000元应该退还给你。首先,定金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担保条款,前提是必须要有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的存在,定金条款才能生效。而你们之间并没有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因此,并不存在有合同定金的说法。这5000元可以定性为合同的预付款,因合同并未实际签订和履行,所以应当返还给你。我认为,公司有意制造“紧张气氛”,达到让你尽快与它签约的目的,这一做法是极不诚信的表现。
加盟经营有期限需注意
邓先生:去年有朋友说他刚从别人手中盘下一家连锁加盟快餐店牌匾,让我一起合伙做,我关了自己原来的玩具店,花了十几万元将门面改成快餐店。上个月,快餐公司找到我们,称原加盟合同期限到今年8月底已满,牌匾要收回,要继续使用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15万元加盟费。这时我想起,盘下牌匾时,我与上家签订了牌匾转让使用协议,并没有看到上家与快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请问律师,我们有补救办法吗?
丁奕:造成目前这种局面,一是由于你自己在经营时没有注意到加盟经营合同的特殊性,一般的加盟经营都有经营期限,而你的上家可能就是利用了你这一点,使得你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订了所谓的牌匾转让使用协议。但幸运的是,这个签约的民事行为还没有超过可以法律保护的一年诉讼时效,你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你与上家签订的牌匾转让使用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你因履行该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无效应退费用
吴小姐:前年底我去福建出差,住的宾馆有一家个体户美容院,我去做了一次美容体验,美容院给了两小瓶赠品让我使用,一周后,脸上“痘痘”消了。回苏后我打电话邮购,美容院劝我做他们的连锁加盟店,许诺可以把无锡、常州、镇江一带的网购客源全部分配给我。我开了加盟店后,一年多来,不但没有什么网上客户,就连我自己好不容易发展的几个客户也没保住,同时,我自己脸上的“痘痘”又死灰复燃了。十几万元的装修再加近五万的货(发来的全是三无产品)让我非常痛苦,想请教一下律师,我能通过法律讨个说法吗?
刘军:根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定义,通常我们所说的加盟合同应当叫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该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与你签订加盟合同的美容院是个体户,不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方应当返还加盟费、管理费和货款并承担其他损失。
特许人有义务披露信息
李先生:我开了家书店,月初南京一家公司业务员找到我,当即与该业务员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教育图书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我向南京公司支付加盟费8万元,每年管理费5万元,一次性履约保证金3万元。谁知是公司董事长亲自培训,被培训的也只有我一人,全部课时总共就五分钟。我要求他们把钱还给我,对方却说我违约,是我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加盟费、管理费和保证金全部当违约金赔偿给他们。请问律师,我能追回我的这些钱吗?[page]
丁奕:你们所签订的合同名为“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但是从条款内容上来分析更接近代理销售合同。因为一般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主要不是特许某人加盟经营某个有形的产品,而应该是某个已经成熟的服务或者说文化。即便将这份合同当成“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也存在问题,《条例》规定,特许人有义务在签订加盟合同前的三十日内向被特许人披露公司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等信息。但是这家公司并未向你披露此类信息,还向你虚假陈述拥有近40万人的读者会员等情节,根据这些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并同时返还你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
嘉宾访谈
加盟前眼光要“挑剔”
连锁加盟,虽然是一种比较快捷的投资经营渠道,但并非是通向致富的必然“捷径”,“如果投资不当,也同样会让人品尝到失败苦果”,昨天,两位嘉宾对连锁加盟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提醒:
一、加盟前,投资人最好要亲自或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机构对加盟品牌做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业前景及该品牌的商业信誉要了解清楚并进行分析。一些特许方会用迷惑人的促销手段吸引你加盟,轻易相信很容易就上当。所以考察加盟项目一定要用“挑剔”的眼光。
二、特许人有义务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的三十日向被特许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诸如:公司注册资本额、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经营状况评估等等。知道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客观分析,减少投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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