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导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和各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中国境内联合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性质的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另一个类型,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较为类似,但又与之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1. 构成企业组织的主体为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双 方,一般不涉及第三方。
2. 企业的资产由中、外合作者双方投资构成,但各方的投资均作为合作条件而不必作价,也无须折成企业股份和确定各方投资比例。因此,合作各方对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其投资额的多少及其比例,而是完全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
3. 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灵活、多样。按照合作双方的约定,利润分配既可按出资比例进行,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既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产品分配;既可对一方先期分配,也可双方同步分配。实践中采取较多的分配方式是:企业先期利润或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归外国合作方,使其先行收回投资后,中国合作方再参与分配企业利润;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含双方投资)全部归中方合作者。
4. 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其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公司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组织形式;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取得法人资格。
5. 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为约定责任,合作各方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企业的责任形式。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按法人制度的要求,实行有限责任制,企业应以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合作各方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可以合作各方各自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也可以约定的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按合伙制度的要求,实行无限责任制,企业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度不仅仅限于企业的全部资产,而应包括合作各方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合作各方之间对企业的债务,可以按各方约定的比例分担,也可平等负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述五点区别,即构成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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