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导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股权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搂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股权式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呈报
首先由中国合资方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成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或受托机构批准后,再由中国合资者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设立企业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企业合同与章程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2)审批
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符合条件的,将由发证机关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批准证书。
(3)成立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点:
(1)共同投资
(2)共同经营
(3)共担风险
(4)共享盈利
4、出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合资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现金
中方合资者以现金出资应是人民币,外方投资者以现金投资一般应是国际通用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马克等)。外方出资的外汇按缴纳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实物
实物投资的范围较广,如厂房、设施、设备、机械工具、原材料、仓库、运输工具以及或作为投资的其他实物。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为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第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第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第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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