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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4:17:1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梅市府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核准招标投标发包方案
  重点项目是指每年年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梅州市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时,依法核准该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方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其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主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均应公开招标。
  二、加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对各自行业和产业的重点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禁止中标企业转包工程和对主体、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参加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三、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的重点项目,其招标活动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要依法设定投标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对具有市级以上建设成果奖励及业绩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统一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交通、水利项目的招标文件要逐步使用示范文本,其示范文本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制定并下发执行。
  四、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资质要求及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一律不得作为正式投标人。发展和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格审查工作的行政监督。
  五、合理划分项目标段
  为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可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额等具体情况,合理划分项目标段。原则上,交通公路建设项目要将道路与桥梁、隧道分开标段招标,江河堤围项目要将防洪排涝工程与河堤建设分开标段招标,水库建设项目要将库区建安工程与移民迁安工程分开标段招标。禁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对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点,可先行办理招标。
  六、科学制订评标定标办法
  认真制订评标定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严防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性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经济标评审,招标人可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作出承诺。对于一些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项目,如确需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的,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最后以经济标评审结果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七、加强工程监理工作
  重点项目工程监理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中标监理企业管理,确保中标监理企业按投标承诺安排总监及足够的监理力量,规范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严禁转包。
  八、强化工程质量管理[page]
  加强中标企业施工管理,确保中标企业按投标承诺开展工程施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作为投资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质监、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重要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均须订立合同,每一环节均严格执行合同责任制。重点工程项目应由有关质监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实行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监理、质监、设计、勘察等单位按其工作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不论工作岗位及职务变化,所担负责任终身有效。
  九、从严控制投资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一般不设标底,预算单位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审定并提出招标投标的最高限价值。财政性投资项目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清单预算应由造价机构审定并提出招标投标的最高限价值。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价即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投资量的增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造成超投资概算或预算10%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方可调整投资。
  十、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为重点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及质量管理建立绿色服务窗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项目核准、概算、预算、合同订立等在材料齐备时均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工程招标投标前的清单预算审核在下列时间内完成: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15天,500至2000万元的20天,2000至5000万元的30天,5000万元以上的40天。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优惠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手续时实施费用摊派或搭车收费。
  十一、加强廉政建设
  积极实施重点项目工程代建制度,凡符合代建条件的项目要实行代建。加强中标工程项目的跟踪监督检查,由市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受理有关投诉,并按规定及时回复投诉人。及时签订重点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协议,防患于未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重点项目投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程施工、监理等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业整顿;取消相关企业三年内在梅州市范围参加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重点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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