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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06:35:05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梅市府办〔2008〕30号发布日期:2008-5-12执行日期:2008-5-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梅市府办〔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5-12

执行日期:2008-5-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为改变我市现有立窑水泥所占比重较大,资源发挥效率不高,污染仍存在的现状,同时为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必须加大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力度,实现节能减排和水泥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

  (二)工作原则。

  1、依照法规,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3、加强监管,促进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7、逐步兑现在申报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时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书,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以及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详见附件),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达到淘汰期限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停止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并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上报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争取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争取在省、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倾斜扶持和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省财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关闭矿山的巡查监控工作,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检查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经贸部门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到期淘汰企业(生产线)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水泥协会:提供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认真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梅州市“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表

  附件2:梅州市淘汰水泥企业(生产线)计划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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