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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4:00:1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发布文号:发改经体[2005]1088号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发布文号: 发改经体[2005]1088号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在总结福建、安徽、重庆三个省(直辖市)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对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原国家计委2001年制定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国务院同意,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范围,在福建、安徽、重庆三个省(直辖市)试点的基础上,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八个省(自治区)纳入试点范围,实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域公开招标。扩大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

  二、扩大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出版办法》和《发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

  四、扩大试点工作,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任务,确保春秋两季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出版发行投标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每个招标项目都有足够的投标人参加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具有出版、发行投标资质的单位参加出版、发行投标竞争。

  六、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免费教材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免费教材采购对象(供应商),应根据《出版办法》和《发行办法》,实行同等的资质条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做好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七、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列入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项目的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仍按原方式进行;非国务院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出版办法》和《发行办法》,自主决定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未进行招标投标试点之前,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方针,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同时,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05年6月22日
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为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体制改革,规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材出版质量、降低教材价格,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方案。[page]
一、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可授权相关部门行使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人职责。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招标活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
  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的具体项目,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版招标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和招标教材原创出版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中标人取得的中标教材印制和供货权,有效期为两学年。
三、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出版招标项目的教材名称、使用范围、时间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人须知等,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确定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核定的价格标准为准。
  (四)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中教材的确切名称、使用范围、预测选用数量和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出版、教育、价格、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确定纳入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春(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纳入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
  (二)确定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的时间。实施方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五)受理投标申请,审核投标人资质。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定标。出版招标、投标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发行招标产生的降价部分,出版单位必须通过降低教材零售价格,全额让给学生。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价格。
  (九)测算并收取履约保证金。以中标价格为依据,测算招标项目合同总金额,并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X收取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评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当日,中标人向招标人设立的招标专用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时向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版权单位支付版权使用费。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督促中标人保质、保量、按时出书,确保出版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符合“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明确的时间要求。
  (四)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page]
  (五)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明显导致“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难以完成的,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从已有投标人和教材原创出版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明确为中标人,具体承担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和供货。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因违反《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资格被取消,招标投标工作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也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或决定由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直接印制和供货。
  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六)中标人中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期限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签约的时限,避免因中标人不能履约而导致“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任务无法完成。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对中标教材的印制和供货不能按照约定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对课前到书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人经核实并报国家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决定在下一学年从其余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印制和供应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其有效期到中标合同期满为止。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的全过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进行监督。
  违反《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影响投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改正,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材发行体制改革,规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教材发行费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可授权相关部门行使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人职责。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招标活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的具体项目为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总发行权。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的总责。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资质的发行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page]
  中标人取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有效期为两学年。
三、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发行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发行范围、预测选用数量、时间要求、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日期和地点;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三)确定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为国家规定的教材发行费用标准。
  (四)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发行范围和预测选用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按时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春(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
  (二)确定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的时间。实施方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五)受理投标申请,审核投标人资质。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定标。发行招标、投标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教材的出版单位,以确保教材发行招标产生的降价部分,通过教材零售价格的降低,全额让给学生。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价格。
  (九)测算并收取履约保证金。以中标价格为依据,测算招标项目合同总金额,并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X收取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
  (一)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评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当日,中标人向招标人设立的招标专用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督促中标人保质、保量、按时发书,确保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明显导致“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难以完成的,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从已有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明确为中标人,具体承担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的发行任务。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因违反《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资格被取消,招标投标工作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也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发行单位,具体承担中小学教材的发行任务。
  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六)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发行活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对课前到书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人经核实并报国家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决定在下一学年从其余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发行单位,发行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其有效期到中标合同期满为止。[page]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的全过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进行监督。
  违反《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影响投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改正,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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