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招标投标 > 招投标法律法规 > 招标投标法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9:31:1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文号:陕建发[2006]1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625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省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迎接建设部工作检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6]1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625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省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迎接建设部工作检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我厅决定于2006年10月20日至12月中上旬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整顿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2006年10月20日-11月5日各地组织自查。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检查的情况于1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报告省招标办(电话:029-85251139,传真:029-85219328,邮箱:zbb
  shaanxijs.gov.cn)。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市(区)组织自查情况;本市(区)对影响较大工程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和整改情况;有关建议。
  (二)2006年11月6日-11月15省建设厅进行重点抽查。
  (三)2006年11月16日-12月上中旬迎接国家有关部委检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动员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及时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组织召开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要针对影响较大工程项目的单位和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略)[page]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