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导读:
核心内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对招标文件的核查等等。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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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备案。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行,因此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a、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b、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c、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d、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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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b、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c、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d、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b、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c、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5、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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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6、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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