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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05:03:59 人浏览

导读:

现状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除应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特别是规范评标的机构、评标方法、评标的内容、评标的标准和中标的条件。正如《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指出的,我国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

  现状

  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除应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特别是规范评标的机构、评标方法、评标的内容、评标的标准和中标的条件。正如《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指出的,我国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它最大的弊端是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左右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最近北京市建委对2名评标专家因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分偏差过大等原因,取消其评标资格;11名评标专家因不履行评标纪律,被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因此,应在评标机制上进行改革,最大限度的抑制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评议的、修改后的价格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其中,最低的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优点

  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配套文件的修改讨论,最大体会是:我国多年争论不休的是中标人的条件。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配套文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中的重大突破。认真地执行,就可抑制某些人不正当的权力,规范我们的建筑市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0年7月5日七部委发布的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说明,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此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法的优点除《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谈的(优点:一是这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它摒弃了烦琐的评标程序,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以外,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优点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和投标价格高于“成本”的投标有多个,这是选定中标人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谁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中标。只有一个,即唯一性。这就排除了许多人为因素。这里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与“投标价格最低”不同,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按招标文件写明的计算条件,修订后的投标价格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第2.5.6.2条款规定,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也可称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1)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1)发包人按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该条有待商榷);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以上可以看出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决定中标人的条件。也说明在合理的投标价格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采用招标采购的目的。

  国际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都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该规定是:“借款人应在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1)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该规定提到的“评标价”,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提到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鲁布革水电站和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为例,用以下办法计算评标价:

  (1)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也称备用金)、关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免税部分)和不可预见费;

  (1)按规定以基准日的官方汇率,把投标金额转换成单一货币;

  (4)业主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

  (5)随时间可定量变化货币费用,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再以基准日的银行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将其加到各投标人的投标价中以资比较。

  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有能力和有实力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前提条件下,评标价最低作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没有充分理由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应将合同授予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这个评标结果,否则银行拒绝贷款。如鲁布革水电站发电引水系统工程评标时,曾想把标授予第二名,由于没有理由否定第一名,不得不把标授予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又如湖南某水电站评标时,个别评标委员和个别领导就曾有过违反规定的行为,想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大多数评标委员坚持按招标文件写明的授标条件,即世界银行信贷采购指南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总之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水利水电系统的国际招标,如鲁布革、二滩、水口、小浪底和江垭等水利水电工程,选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另外授标的前提条件没有《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因为国际招标面对的都是有能力的、有经验的和成熟的投标人,他们是为了取得利润,而不会投赔本的标。待我国的施工企业成为成熟的企业时,《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就可以取消了。[page]

  这里应说明的是国际金融组织使用最低评标价选定中标人规定是科学的,因为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评标价也最低。但评标价最低才是业主获得了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招标活动的目的。另外评标价只是评标时使用,合同实施时仍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算。

  建议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方法,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吃回扣、权钱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所以这是好办法,应该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议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决标条款第2.6.1.1条规定改成:发包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2.1.1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按第2.5.6.2条规定计算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及按第2.5.6.1条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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