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导读:
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
2003年12月份,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曾向原告卜x江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安利产品,王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条...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2003年12月份,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曾向原告卜x江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安利产品,王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在场的李某、杨某作为双方借款的证人也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字。2004年6月,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突然死亡,几个月后,原告拿着借条向被告、借款人王某的妻子索要该笔款项,但被告提出,丈夫借款是用于搞安利用的,没有用于家庭,而且自己也不识字,不知道纸条是谁写的,但被告又明确表示不对该借据进行字迹鉴定。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要求对该借据进行字迹鉴定,是对该借据的默认,并有证人李某、杨某的签字为证,原告与被告丈夫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丈夫去世后,被告张x英作为王某的妻子,对其丈夫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有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张x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其亡夫、王某向原告借贷的现金35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事件2006年6月,赵某、白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由丈夫赵某给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是2007年2月28日。2006年12
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昨天,记者就此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她说,对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要负责清偿。...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
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某分别于2000年12月15日和2003年11月14日向董某借款并出具欠条。...配偶一方死亡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由另一方清偿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