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核心内容:太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计划管理、债务举借、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和附则。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且用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太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政府举债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消化旧债,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树立政府良好的信用形象,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简称债务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统一由县政府决策、确定实施,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县政府中长期规划、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要在确定的债务总规模内,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债务总规模要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未列入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借债务。
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债务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不得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各债务主体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举借的政府债务性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债务预算。
对没有对应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统一举借,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单位。
对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务,由债务主体按照规定程序举借。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债务主体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债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狠抓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完善投融资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开发土地,有效衔接政府投融资与城市中长期规划。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严禁借道企业进行非法投资、融资,禁止向个人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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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债务举借
第八条债务主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举债。
第九条债务主体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经批准举借债务的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计划和举债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5)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
(6)还款承诺书等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财务报表;
4、县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对借款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县发改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县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重大项目应通过论证、听证、公示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坚决杜绝违规举债。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县财政部门对经县政府审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债务出具审批卡,作为债务主体融资凭证。融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举债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债务主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和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债务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债务主体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债务报表。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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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举债务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县政府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告知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对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乡镇、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十七条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县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第十八条需县财政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政府资金等,多渠道安排专项偿债资金。要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废弃地复垦利用,荒坡地开发,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等,增加土地储备。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开发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好用活土地储备资源。
第十九条债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最终债务人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政府性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县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其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3、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4、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5、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6、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7、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债务主体要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1、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2、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3、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5、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6、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债务主体由于金融风险和企业行为转嫁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追收债务,盘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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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要综合债务类别、债务期限等因素,科学运用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举债主体,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负债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100%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第二十四条降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运营风险、债务风险管控,及时掌握资产负债率、有效资产率、现金流覆盖率、融资成本率、财政性资金偿还率等,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立即责成停止举债、及时还债。
整合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做实做优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注入优质资源、经营性资产等,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运营管理,增强盈利能力,保障债务偿还。
第二十五条动态管控债务规模。要根据未来10年分年度政府性债务应还本付息额、未来10年分年度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审慎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定融资利率。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二十七条优化债务结构。
1、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要按项目类别、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还款计划和方式等,逐项梳理分析已形成的债务。要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并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动用偿债准备金、安排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等方式,逐步回购、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
2、积极稳妥化解债务。对政府兴办的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依法处置、安排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方式化解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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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落实主管责任。县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债务计划、融资方式及成本、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落实监管责任。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负责政府性债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管理。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县银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
第三十条强化责任追究。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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