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总则
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全行以物抵债行为,加强以物抵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非货币财产折价归还我行,用于偿还债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及非正常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各分支行在实现其债权时,应首先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非货币财产或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在债务人既无货币清偿能力、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时,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为以物抵债主管部门,市场营销、授信、财会、稽核等部门为协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境内各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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