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法规 > 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3 23:43:0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1996年第6号国债)公告如下:一、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二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1996年第6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五年,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满五年的,年利率为13.06%,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部分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此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