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5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5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3 11:10:4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会员单位:经本所核准(上证债字(2005)60号),2005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以下简称“05沪建债”)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05沪建债”为实名制记帐式债券,发行总额30亿元,其中十年期品种20亿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经本所核准(上证债字(2005)60号),2005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以下简称“05沪建债”)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05沪建债”为实名制记帐式债券,发行总额30亿元,其中十年期品种2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4.98%;十五年期品种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5.18%。“05沪建债”按年付息,自2005年7月27日起计息,十年期品种2015年7月2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十五年期品种2020年7月2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05沪建债”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05沪建债”以现券方式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中十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05沪建(1)”,交易代码为“120511”,上市总额0.86585亿元。十五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05沪建(2)”,交易代码为“120512”,上市总额0.3876亿元。现券交易以手为单位(1手=1000元面值)。
  三、“05沪建(1)”和“05沪建(2)”上市首日,行情显示该债券证券简称前冠以“N”以示提醒,请各会员单位注意检查调整柜面系统设置。
  四、“05沪建(1)”和“05沪建(2)”按席位进行交易。已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须在原购买网点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上市后买卖该债券的投资者须遵循“在某个营业部买入后,只能在该营业部卖出或在利息支付日兑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息”的原则。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将自营和代理帐户分开管理,严禁会员单位挪用客户托管的现券,一经发现,本所将按会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