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3 03:20:5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0908”)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9年5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0908”)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9年5月14日至18日,2009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国债0908”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利率0.8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日为2010年5月14日。

  三、“国债0908”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其所承销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招商证券”表示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国债,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50”,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0908”。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国债0908”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