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偿还债务出售抵押房屋骗160万
导读:
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
卖房人张某抓住购房者李女士急于购房的心理,刻意隐瞒了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的事实,在拿到160万元首付款后,张某没去银行解除抵押,而是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使得购房者李女士钱房两空。近日,东城区检察院对张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东城法院提起公诉。
卖方中介隐瞒抵押事实
2013年底,李女士打算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在中介推荐下,她决定购买位于广渠门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当时标价为300余万元,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
在中介协调下,李女士见到了卖房人李某和其代理人张某,李女士和中介人员均看到了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该房屋系李某公司所有,但复印件中附件页却很模糊,无法显示房产是否存在抵押。面对质疑,张某坚称房屋没有抵押。李女士购房心切,双方于当天签订了购房协议,李女士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房屋首付款为160万元。
在李女士支付首付款前,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房产中介人员在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状态,发现该房屋有抵押登记,但中介人员认为张某收到首付款后就会去解除抵押,这样房屋便可正常交易。为避免李女士反悔,中介工作人员没有将房屋被抵押的真相告诉李女士。而李女士为尽快完成交易,也没有去查询房屋抵押状况,且放弃了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服务,选择直接将首付款打入张某提供的账户。
[page]
160万首付款打水漂
张某在得到李女士的首付款后,并没有解除抵押。最终因张某无法偿还抵押贷款,经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将房屋查封等待拍卖。此时知道真相的李女士追悔莫及,在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后选择了报警。
经过审查,被告人张某本人并无在京购房资格,他借用朋友李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张某也没有购房能力,而是找贷款公司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借得了购房款。张某利用了李女士不了解房屋交易中的风险和急于购房的心理,在与李女士交易过程中故意提供了模糊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房屋无抵押,在得到房屋首付款后很快便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导致李女士最终钱房两空。
近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东城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尽量选择资金监管
东城检察院检察官蔡东彬提示称,房屋买卖属大额商品交易,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在购房前除了要了解房屋现实情况外,对于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是否涉及法律纠纷等情况都需亲自核实,不能仅听卖房人和房产中介人员一面之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有一定服务和引导作用,因此应当选择有信誉保障的中介公司。
蔡东彬还提醒,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尽量选择资金监管来保护自己的购房款不被挪作他用。在火爆的房产市场,购房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了解房屋交易中易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购房骗局。
(原标题:男子出售抵押房屋骗了160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