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了解第二批债务置换情况
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下达第2批10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这是继3月财政部下达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中央再次出手缓解地方偿债压力。为什么要追加1万亿的债务置换?此次的发行方式是怎样的?本文将通过四问了解第二批债务置换情况,欢迎阅读。
一、为什么追加1万亿的债务置换?
首先,2015年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巨大。
除了2013年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1.86万亿,考虑新增债务以及2014年底债务甄别中或有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的可能性,我们估计2015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到期债务规模约有2.8万亿,1万亿的置换额度再释放在预料之中。
其次,351号文之后,被寄予厚望的PPP模式难以实现对存量项目的资金续接。
351号文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务甄别中,能够转化为PPP模式的,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用企业债务的形式继续项目的融资。然而,一方面由于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存量项目自身债务问题难以解决,反过来也阻碍了存量项目的转型,项目的资金压力凸显。
最后,资金面宽松,银行对第一批债务置换供给吸收能力高于预期,也加强了第二批债务置换的信心。
二、第二批的发行方式如何?
结合第一批债务置换的成功经验,考虑到1万亿全部公开发行带来的供给压力,第二批债务置换很可能仍然采用定向承销与公开发行的方式相结合。在40号文放松了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之后,此次债务置换中银行贷款的置换优先度会下降,地方政府可能优先置换城投债、信托融资等高成本债务,由于协商难度大,这部分债务大概率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置换,进而提高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置换债的比例。
三、地方政府债的供给冲击会进一步增加吗?
截止目前,地方政府债的确定供给规模已达到2.7万亿,其中置换债为2万亿。从规模上看,目前的置换额度可以完全覆盖2013年6月审计结果中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1.86万亿到期债务,但考虑到2014年的债务延期、审计结果之后的新增债务以及或有债务的再甄别,2万亿之后可能还有第三批的置换。但随着PPP模式的推进不断深化,存量项目的转型有了细化的安排,符合要求的项目成功转型后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得到缓解,债务置换的规模可能会减小,根据我们之前的债务测算,置换债的规模估计在2.8万亿以内。
[page]
四、央行的宽松支持是否值得期待?
1万亿的置换债增量规模不算小,供给冲击不可避免,需要央行进一步的宽松缓冲地方政府债的负面影响:
1、从第一批发行结果来看,置换债的发行定价紧贴国债利率,如果发行规模进一步增加,将会对利率债产生明显的挤压,推升国债收益率,而地方债定价基准参考国债收益率,这不符合地方发行人的利益。
2、公开发行的置换债直接占用银行资金头寸,如果这部分比例进一步提升,必然会影响银行对其他融资主体信用投放的能力。因此,在连续的置换债供给冲击之下,非市场化融资主体会给市场化融资主体带来强挤出效应,这显然不利于经济内生性复苏和转型。
3、如果10年期国债和国开冲击到3.7和4.2%,如果考虑资本占用和税收,可能比8折后的5年期贷款更合适,加剧银行惜贷情绪,进而触碰融资成本。
综上,地方债置换对利率冲击确实存在,但上行空间有限,每次收益率上升均是上车良机。
民生固收:2万亿债务置换或倒逼货币政策放松(原标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债权并不是随便就能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相关了解。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下达第2批10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这是继3月财政部下达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中央再次出手缓解地方偿债压
财产刑除德国刑法典作为一种刑罚名称外,通常只是理论上以剥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概括称谓,并非一种刑种。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两种: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受世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