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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狂打借条妻子竟担巨额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20:31: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李某与薛某结婚后,结婚后不到一年,不断有债主上门向薛某要债,而妻子李某知道原来丈夫薛某是赌徒,然而李某与薛某离婚后,李某却成为被告人,要求偿还薛某的赌债,赌债是否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债...

  核心提示:李某与薛某结婚后,结婚后不到一年,不断有债主上门向薛某要债,而妻子李某知道原来丈夫薛某是赌徒,然而李某与薛某离婚后,李某却成为被告人,要求偿还薛某的赌债,赌债是否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非法债务是否要保护?

  拿到法院改判的判决书,44岁的李晓英长舒了一口气,眼泪不禁夺眶而出。前夫欠下的116万元债务终于不用她来偿还了!三年来,对于她来说几乎暗无天日的生活总算透进了一丝希望和曙光。“真的很感谢一路上帮助过我的人,尤其是检察官们,他们让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正存在的。”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卸下重负的李晓英感激地说道。

  稳重可靠的丈夫竟是赌徒

  2006年,经熟人介绍,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的李晓英与同样离异、大自己4岁的薛剑强相识。薛剑强自称是名铁路公安,但因病长期在家休养,没有上班。为表真诚,薛剑强还向李晓英出示了警官证。相识后,薛剑强经常主动致电表示关心问候。感觉其是个稳重本分的人,又有可靠的身份,李晓英渐渐与其有了来往。

  2009年,薛剑强向李晓英表达了共同组建家庭的愿望,薛剑强的父母也催促两人尽快领证。出于对稳定家庭生活的渴望和对薛剑强的信任,李晓英应允了。同年7月,两人结成了半路夫妻。

  婚后,薛剑强经常几天不回家。询问其去处,其便称是在外做事。因薛剑强平常对家人都很关心照顾,对自己也不错,李晓英也没有过多追问。2010年1月,李晓英用自己的积蓄,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0年5月,平静的婚姻生活维持不到一年,李晓英的噩梦开始了。家里不断有债主上门要债,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威胁、恐吓、打砸!一直蒙在鼓里的李晓英这才知道,表面老实稳重的薛剑强原来是个彻彻底底的赌徒!经常不回家,其实是沉迷在赌场中。而其长期不上班的原因,也并非是患病,而是由于染上赌博恶习,不得已辞去了公职。

  2010年11月,李晓英收到了法院的四张传票,债主钱某等人将他们夫妻俩共同告上了法庭。手拿起诉书和传票,看到自己名字前的“被告”二字、高达140余万元的债务金额,李晓英几乎崩溃了。她愤而向薛剑强提出了离婚,几天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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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辜妻子成为被告人

  离婚并未让李晓英摆脱牵连。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被告,她仍然得出庭应诉,而且有的借条上,居然还落有她的名字。

  其中,债主钱某的起诉金额最大,高达100万。钱某诉称,2010年8月1日,他与薛剑强和李晓英签订借款协议,出借现金100万给两人,两人承诺如无偿还能力愿用房产作抵押。

  然而,李晓英根本就不知道薛剑强有这笔巨额借款,更别说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了。她认为,这纯属薛剑强的个人赌债,是不法债务,不该由她来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间,薛剑强分5次向钱某借款100万元,期间出具了100万的借款协议,协议上有薛剑强的签名。李晓英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

  尽管如此,法院仍然判决李晓英要与薛剑强一起偿还债务。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晓英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不能举证证明薛剑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李晓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同期审理的另三起以夫妻俩为被告、诉讼金额共41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两级法院均作出同样的判决。

  二审期间,薛剑强因诈骗罪入狱服刑,原因是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法官到看守所提审时,薛剑强自认借款用于赌博。

  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明明是他欠的赌债,为什么要由我来偿还?”深感判决不公的李晓英于2012年8月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办案检察官汪敏慧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是基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汪敏慧指出,“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而赌债显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汪敏慧指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中的借款方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积极事实举证证明,而不应由非借款方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极事实举证证明。借款人不能举证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借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法院要李晓英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是不适当的。

  在该院就此案开展的案件讨论中,多名检察官亦认为,法院脱离《婚姻法》第41条关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推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此,一方虚假债务、赌博等违法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汪敏慧还发现,薛剑强出具的多张借条的总金额仅81万,与借款协议中的100万不相符。“而且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但钱某是否向薛剑强实际交付了100万,即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却一直存疑。钱某提交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其借款给薛剑强100万的事实。”

  检察官到监狱询问薛剑强时,薛剑强也坦承,其借的钱都是赌场放码借款,放码人都是直接将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地算,最后到底借了多少钱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汪敏慧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此,法院在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钱某的支付能力、交付凭证、借款的实际用途、薛剑强与钱某之间的关系等事实均未查明的情况下,仅凭借款协议和借条即认定薛剑强向钱某借款100万的事实,是存在疑议的。

  非法债务法律不应当保护

  2012年12月,武汉市检察院就以薛剑强、李晓英为被告的四起债务纠纷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就其中两起案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者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7月30日,钱某诉薛剑强、李晓英一案在薛剑强服刑的湖北省蔡甸监狱开庭再审。庭上,李晓英抑制不住委屈和愤恨,嘶哑着嗓音哭着对薛剑强说道:“我这么信任你,你却这样害我!我这几年过的什么日子,你知道吗?”薛剑强悔恨不已地流着泪,连声说着“对不起”。此前几天,周某诉薛剑强、李晓英,诉讼金额为16万元的案件在同一地点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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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二审判决,将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同年12月,一审法院对两案作出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钱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改判的判决书中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为薛剑强借款赌博,不是他与李晓英的合意,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系薛剑强的个人债务,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非法债务,法律不应当保护。(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原标题:丈夫沉迷赌博狂打借条 妻子成被告人担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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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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