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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意讨薪来优先清偿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0:04: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拖欠薪资案件但是人存在掺假行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冯某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债务关系,因公司未清偿一笔加工费,冯某却称工资未清偿,怕要债人多,未能及时还请。年终...

  核心提示:拖欠薪资案件但是人存在掺假行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冯某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债务关系,因公司未清偿一笔加工费,冯某却称工资未清偿,怕要债人多,未能及时还请。

  年终岁末,拖欠薪资再次成为社会关注话题。记者今日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该院受理的欠薪案件中,至少有3起案件的当事人存在“掺假”行为——部分人利用劳动报酬清偿程序优先的法律规定假意讨薪,意图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等目的。

  伪造合同索高薪

  2013年上半年,宜兴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起诉宜兴某私人企业,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5000元。

  冯某称,他于2010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2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该公司实际每月发放2000元作为基本生活工资,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支付。2011年12月下旬,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民间借贷等原因出逃,其作为公司留守人员,一直在公司处理遗留问题。至起诉时,公司仍拖欠其2010年剩余工资44000元、2011年剩余工资196000元、2012年工资24000元。诉讼期间,冯某还向法庭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其所称的工资数额及违约金事项。

  整个案件证据清楚,事实简单,与一般的讨薪案件似乎没什么区别。然而当法官一步步仔细调查时,才发现案件原来另有乾坤。

  “冯某是我侄女婿,既是亲戚也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人事和采购,但没有商量过具体工资问题,一般一年给他四五万元。”面对法官调查,宜兴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说。办案法官调查查明,冯某在公司停产后作为留守人员配合政府处理公司债权等问题,约定留守期间工资为每月2000元。其间,冯某能够接触到公司公章,其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证据系自行填写或打印。

  法官基于冯某提供证据和相关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判决公司支付冯某工资共计7.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3万元,实际支付4.6万余元。

  偷换概念索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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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当地一家专业生产销售运输用集装袋的私人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而濒临破产,老板眼见势头不妙弃债外逃。

  为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当地政府和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配合协调,在多方努力下以诉讼手段将企业部分剩余资产变现,最终于2012年年底完成企业欠薪发放工作,为工人讨回拖欠已久的工资。

  但被拖欠货款的潘某坐不住了。“要债的人太多了,可只有工人工资能第一个拿到手。”因为担心自己的欠款没有着落,潘某拿着写有“织布、加工工资”字样的欠条找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以普通工人的身份讨要10.2万余元工资。劳动部门拒绝受理后,潘某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虽然欠条中写有“工资”字样,所盖的公章也确实是该公司的公章,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法官还是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

  销售集装袋的公司承认拖欠潘某共计10万多元款项,但这笔钱并不是工资,而是长期以来潘某帮公司加工染色布料及介绍业务的报酬,“他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平时并不来厂里上班,都是把活儿接回去自己做”。另外,潘某拿不出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为公司员工的证据,也无法完整陈述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支付等情况。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只存在债务关系,被告是结欠原告一笔加工费未付,而非工资,因此不能以劳资纠纷案件处理,依法驳回起诉。

  辨假析真存困境

  宜兴市法院法官介绍,破产法等法律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给予优先受偿的保护,在实践中也被人利用,从而难以杜绝在诉讼中出现弄虚作假问题,不仅侵害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司法公正。宜兴市法院民三庭庭长何利萍分析说,虚假诉讼危害明显,但虚假欠薪诉讼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却具有很大隐蔽性,给法庭审判带来不小难度。

  何利萍说,破产企业往往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生产已陷入停顿,代表企业参加诉讼的工作人员还常会出现“一问三不知”情况,给法院调查直接带来难度。此外,小型私人企业内部人事合同和财务管理混乱,一旦出现欠薪纠纷,法庭将无从着手,无据可查。

  “一旦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截留资产,法官将面临如何评判的压力。”何利萍认为,辨别虚假诉讼,需要法官能做好“三个严”:严格把关原告身份,要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多走、多问、多听,避免非单位工作人员假冒劳动者身份索取工资报酬;严格审查工资标准,尤其不能轻易地审查书面证据,而是结合原告的工作岗位、欠薪时间、单位财务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要对单位财务人员及原告的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主动调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除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厉制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普通债务纠纷“变身”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宜兴法院:欠薪纠纷惊现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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