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约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人承担
导读:
核心提示:俞女士和姚先生经过10多年的婚姻生活,最终在2012年,两人经过商量登记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候,夫妻共同债务有姚先生承担。后来工商银行起诉俞女士和姚先生,要求两人承担还款责任。
俞女士与姚先生1999年的时候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可经过10多年的相伴,两人都觉得对方与自己的性格不合,于是在2012年4月,两人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姚先生承担,与俞女士无关。本来俞女士与姚先生离婚之后,双方便是桥归桥,路归路,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了,可就在2013年3月,也就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不到一年时,一个案件的发生,让两个人又产生了联系。
嘉兴一法院对工商银行起诉吴先生、姚先生、俞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要求姚先生和俞女士作为吴先生的借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俞女士收到判决书的时候傻了眼,她一直以为吴先生早就把债务给还清了。原来吴先生是前夫姚先生的朋友,当时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要向银行贷款,作为朋友的姚先生就帮忙吴先生做了担保,连带着作为妻子的自己也承担了责任。
执行过程中,姚先生、俞女士和工商银行于2013年8月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借款本息等全部债务共计116万余元由姚先生和俞女士各承担一半,俞女士无奈之下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之后俞女士越想越窝火,和前夫的离婚协议上明明白白写清楚的,自己不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现在却平白无故担了近60万元的欠债,于是在付清银行的欠款之后,俞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姚先生告上了秀洲法院,要求姚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归还因担保而支付的债务58万余元。那么,俞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的理由是否能成立呢?
法官说法:
夫妻在离婚前为他人向银行借款作了担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债务最终实际发生于离婚后,但却是离婚前即已形成。和解协议只是债务对外承担形式的改变,并未改变债务的性质。而俞女士与前夫姚先生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也可作为双方对债务的共同约定,因此,俞女士当然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前夫姚先生归还该债务。2013年10月24日,秀洲法院判决姚先生归还俞女士债务58万余元。姚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维持。
(原标题:离婚前约定共同债务女方不承担 为何还是一起赔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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